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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起,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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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起,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

作者:
来源:
2019/05/09 09:06
浏览量
142

    国务院日前发布《政府投资条例》,对政府投资范围、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要求、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,该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  “这是中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,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,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。今后政府投资将有法可依,会更加规范化和高效率。”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体制研究室主任吴亚平表示。

      据了解,长期以来,对地方政府投资没有严格的规范约束,即使中央政府三令五申,也会有一些地方不断通过隐形方式负债投资。造成债务高企、投资效益过低、浪费严重等问题,甚至产生腐败现象。

      而政府投资条例明确提出,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,包括社会公益服务、公共基础设施、农业农村、生态环境保护、重大科技进步、社会管理、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,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;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,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。

     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,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;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,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,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、贷款贴息等方式。安排政府投资资金,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,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,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。

     为防控地方债务风险,政府投资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,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,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。

     另外,在投资决策程序方面,政府投资条例要求,对于重大项目,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、公众参与、专家评议、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此举遵循科学决策、规范管理、注重绩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,可以从制度上防止“拍脑袋”决策、“政绩工程”和“形象工程”。